用人单位|“三期”女职工权益早知道( 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就意味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应当顺延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如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执意按照劳动合同载明的期满日期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河北工人报作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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