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也就是在土地建筑物抵押的时候,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肯定都是一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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