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 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三 )

法院认为:被告正阳县执法局仅凭向原告送达《关于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通知》后 , 原告未提交相关材料和现场检查笔录 , 就认定原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 , 而作出正管执规限拆字(2017)AJ1-033号限期拆除决定 ,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 , 依法应予以撤销 。

实务要点:被告正阳县执法局没有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享有的法定职权依据及事实证据 , 且未经过法定程序 , 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案件索引: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727行初127号“张满亮、何丽等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 , 见《张满亮、何丽等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 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朵继红、人民陪审员周端民、人民陪审员伍运红)(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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