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 , 其它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并且哈尔滨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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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当温度低于12℃时 , 80%坐着的人感到冷,活动着的人有20%以上感到冷,卫生学将12℃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 。一般情况下,最适合人体的环境温度是18℃到22℃ , 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 。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 。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
吉林省冬季取暖温度标准在哈尔滨冬季取暖标准的温度的在18度 。室内温度都得在25度左右,低于这个温度就不怎么热了
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度北方地区一到冬季气温骤降,为了提高家居环境的舒适性,北方地区到了冬季后会进行集中供暖,但是许多人对当地供暖的温度标准不是很了解,那么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呢?北方家庭如何使用暖气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哈尔滨的供暖温度标准从十八摄氏度调整至二十摄氏度,当地人民政府在确定供暖温度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由于哈尔滨存在诸多的非节能建筑,因此还有部分区域的供暖温度标准为十八摄氏度 。
二、北方家庭如何使用暖气
1、北方地区的供暖时间一般是从十一月份开始 , 但是当地人民政府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供暖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天气较冷的情况下,会适当提前供暖的时间 。供暖开始后,业主应时刻关注家中的供暖情况 。
【哈尔滨供暖多少度达标,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2、如果家中的暖气管道没有温度,需立即报修,至于报修电话,可以询问小区物业公司 , 也可以上网查找当地供热公司的电话号码 。报修之后供热公司会派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检查及维修,上门前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大家可以耐心等待几天 。
3、有些家庭在使用暖气的时候,会长时间关闭家中的窗户,导致室内空气无法进行流通 , 这对人的健康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 , 应每隔几天将窗户打开进行通风 。
总结: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家中长期不住人 , 应及时向供热公司报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装修知识,可以关注齐家网相关资讯 。
黑龙江省冬季取暖标准温度是多少度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 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 。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 。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虽然没有全省统一规定,但是各地一般都规定不低于18度 。省城哈尔滨规定,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六点到二十一点的温度应达到十八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室温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哈尔滨市供热办指出 , 如果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居室温度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供热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用热住户予以赔偿 。2006年冬供暖开始后,省城供暖部门在居民小区设置测温点 , 如果怀疑自家室温不达标,居民可就近到测温点申请测温 。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 。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
四、缴费方式
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 。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 , 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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