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自成立时生效 。以股权出质的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设立质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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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设立质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 , 不得转让 ,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 ,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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