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要离婚的 , 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 , 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事实婚姻合法 , 受法律保护 , 应该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 , 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 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而属于同居关系 , 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 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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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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