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 二 )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答应出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交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方针) 。
(一)本布告所称出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 。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
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的交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
2019年4月1日后建立的交税人,自建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交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
交税人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今后年度是否适用,依据上年度出售额核算确认 。
交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当期一起计提 。
(二)交税人应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依照现行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则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核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交税人应依照现行规则核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后,区别以下景象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交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悉数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交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交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持续抵减 。
(四)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交税人兼营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区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品劳务和产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售额÷当期悉数出售额
(五)交税人应独自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化状况 。骗得适用加计抵减方针或虚添加计抵减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则处理 。
(六)加计抵减方针履行到期后,交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中止抵减 。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准则 。
(一)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交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接连六个月(按季交税的,接连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交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许B级;
3.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的;
4.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的 。
(二)本布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比较新添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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