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 三 )


(三)交税人当期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份额×60%
进项构成份额,为2019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四)交税人应在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留抵税额 。
(五)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处理免抵退税后,仍契合本布告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交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方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交还留抵税额 。
(六)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依照本条规则再次满意退税条件的,能够持续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则的接连期间,不得重复核算 。
(七)以虚增进项、虚伪申报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得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则处理 。
(八)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心、当地分管机制另行通知 。
九、本布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 。
特此布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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