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房价大幅上涨,原房主要求补齐差价,被法院否定
交房后房屋大幅涨价 , 原房主拒绝配合过户或要求补齐差价 , 作为买房者该怎么办?1月6日记者了解到 , 蓝田法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 告诉大家如遇此情况该如何维权 。
\n2017年10月 , 刘某与李某签订《协议》 , 约定刘某将位于西安市蓝田县某小区的住宅卖给李某 , 总价47万元 。 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 过户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 , 刘某负责结清此房之前物业费 。 李某先付46万元购房款 , 房产证更名后5天内将剩余1万元给刘某 。 此后不久 , 李某按照约定向刘某转账46万元 , 刘某出具收条 , 并将涉案房屋钥匙、房产证、电卡、气卡交给李某 。 随后 , 李某按规定办理了缴纳契税等手续 , 并且缴纳了剩余的物业费等 。 扣除已缴纳的物业费后 , 1万元购房尾款还剩余700余元未结清 。 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 , 因该部门暂停办理所以未能办理成功 。 待该部门恢复办理过户业务后 , 遇房屋涨价 , 这时 , 刘某拒绝配合李某进行办理过户业务 。 2019年7月 , 李某起诉至蓝田法院 , 要求法院判令刘某配合自己完成办理过户手续 。
\n庭审中 , 刘某以双方交易价格低、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 , 不同意给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 但刘某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 。 1月6日记者获悉 , 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出于自愿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为有效合同 。 原告依约履行了前期付款义务 , 被告将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 , 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 , 构成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被告辩称交易时房价过低 , 要求原告补齐差价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 故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 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 遂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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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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