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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