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注释二(最高院〈婚姻法〉注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99次聚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四条划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小我私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置。但伉俪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私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情形的除外”。

伉俪情绪
第二十四条划定,承袭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酷限制在现行执律例定局限内对执法适用问题作出的注释,没有逾越现行执律例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向来遵照的制订司法注释的事情原则。婚姻法司法注释关于伉俪债务处置的划定,也是随着婚姻法的转变而与时俱进地调整。早在1980年,天下人大在颁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时,曾就仳离后的债务归还问题专门作出了划定。该法第三十二条划定:“仳离时,原为伉俪配合生涯所负的债务,以配合财富归还。如该项财富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讯断。男女一方单独所欠债务,由本人归还。”为准确适用80年婚姻法的上述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仳离案件处置财富支解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详细意见》)第17条中注释了男女一方单独所欠债务的类型:
(1)伉俪双方约定由小我私人肩负的债务,但以逃躲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私自资助与其没有抚育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独自筹资从事谋划流动,其收入确未用于配合生涯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小我私人肩负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生长转变,家庭财富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转变。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该法第四章“仳离”中第四十一条就仳离后的债务归还问题专门划定:“仳离时,原为伉俪配合生涯所负的债务,应当配合归还。配合财富不足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讯断。”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转变,最为显著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欠债务,由本人归还”的划定。响应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上述《详细意见》第17条划定已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神纷歧致,需要随之修订。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伉俪配合财富制、划分财富制和债务归还原则的划定来看,现行婚姻法只专门划定划分财富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情形以及伉俪配合财富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债务,是否由伉俪双方肩负,则没有明确划定。但司法实践中,因后者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形更为普遍。而婚姻法第四章“仳离”中第四十一条也仅针对仳离时原为伉俪配合生涯所负的债务应由伉俪双方配合归还,至于哪些属于为伉俪配合生涯所负的债务也没有明确划定。执律例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置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注释二》)制订靠山之一。

婚姻情绪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注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形是,伉俪以不知情为由规躲债权人,通过仳离恶意转移财富给另一方,借以逃躲债务。思量到立法的转变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划定,连系那时的经济社会生涯和司法现真相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伉俪另一方利益频频权衡和价值判断后,根据执律例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注释方式,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注释,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划定和《婚姻法注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仳离、真逃债”,损坏生意平安的社会征象受到停止,市场秩序获得有用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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