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注释二(司法注释(二)及弥补划定)( 三 )

当事人就前款划定的衡宇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娶亲前,怙恃为双方购置衡宇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小我私人赠与,但怙恃明确示意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娶亲后,怙恃为双方购置衡宇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伉俪双方的赠与,但怙恃明确示意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私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小我私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置。但伉俪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私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情形的除外。
伉俪一方与第三人勾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伉俪一方在从事赌钱、吸毒等违法犯罪流动中所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仳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讯断书、裁定书、调整书已经对伉俪财富支解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伉俪配合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配合债务肩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仳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执法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殒命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时代的配合债务肩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解决仳离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仳离时已经明确示意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解决仳离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伉俪一方申请对配偶的小我私人财富或者伉俪配合财富接纳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接纳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局限内,凭证现真相形,确定合理的财富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注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注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注释。
本注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注释与本注释相抵触的,以本注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的弥补划定》
(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10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添两款,划分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伉俪一方与第三人勾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伉俪一方在从事赌钱、吸毒等违法犯罪流动中所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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