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其性质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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