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被告人被羁押了的,审理期限为两到三个月;
对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存在以下情形的,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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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还无法审理完毕的,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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