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争议纠纷法院不直接受理应该先进行仲裁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 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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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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