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或未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未约定或未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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