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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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 。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 。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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