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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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及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行为有哪些】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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