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可采取下列措施:
1、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处理 。
2、需要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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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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