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构成共同侵权 ,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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