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形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适用 20年的情形
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
2.权利人主张权利 。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4.提起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 ,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适用于所有民事纠纷权利人一定要在损害发生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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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0年时效并不适用于劳动关系 。所以说,在生活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即使用人单位不承认 , 自己也可以通过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 考勤记录、工资表这些,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存在 , 时间越长,越不利于自己维权 。《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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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规定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 , 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 。
在我的日常生活当中权利的形式是有时间限制的,这是为了防止大家权力一直都不行使,从而造成一些诉讼成本的提高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就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中包括20年的诉讼时效 , 那么 。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
一、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 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20年诉讼时效是比较常见的一个诉讼时效 。他指的是自从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超过20年的话,那么这个权利就不会被受到保护了 。而关于这个诉讼时效,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 给大家都介绍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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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最长诉讼时效对请权的保护与一般情况下2年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冲突不冲突 。
我国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
a.《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
b.《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c.《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 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0年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行政诉讼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形】另 , 20年与2年时效的最大差异就是 , 2年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起算,且中间还有比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各种事由可造成2年诉讼时效计算的中断或中止 。而20年则为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 , 从客观上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原因、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出现何种事由、是否有明确地证据证明 , 期限一旦超过20年 , 法律对该权利均不予保护,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超过20年,则不予受理 。
值得一提的是 , 关于20年期限的性质,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一种除斥期间 。但诉讼时效是站在程序法的角度规定法院对于实体权利的保障期限 , 而除斥期间则是站在实体法角度规定法律对于实体权利的保全 。两者站的角度不同,也各有一定道理,学界也有很多争议,由个人选择支持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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