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残划分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二 )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比如伤残程度评定鉴定项目,在黑龙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标准是1050元 。各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详见: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汇总,建议收藏!(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
4、等待鉴定结果 。(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第六步: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伤残鉴定的唯一标准是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根据残标,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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