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通俗理解 形成权包括哪些权利( 二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5.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6.法定抵销权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7.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8.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9.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婚姻法与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11.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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