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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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
7、确认拍卖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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