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对女职工产假后的岗位予以调整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能力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女职工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 。
首先,如果女性怀孕前所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后的身体健康存在影响,则应当以保证女性健康权益为重,不能认定女职工无法胜任该工作 。
其次,女性怀孕后不能完成之前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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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如果在合理减轻女性工作量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 。同时,调岗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必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安排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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