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什么内容( 二 )


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来源审查 。证据的来源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证据的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为证据 。对打印遗嘱而言,证据的来源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打印遗嘱在效力上要高于继承人持有的遗嘱 。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 。
2.形式审查 。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采用电脑打字的方式书写,但依据常理,遗嘱人都会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因此,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
3.内容审查 。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 。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 。
4.辅助证据审查 。对手书遗嘱而言,由于当事人可以对遗嘱的行文、笔迹等方面进行鉴别,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打印遗嘱因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较少,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关系人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的可能性 。因此,凡是可以印证或否定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 。
(摘自《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37~38页)
专家观点
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路径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继承法意见》第40条关于遗书的规定可以用来处理打印遗嘱案件 。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据此 。凡死亡人留下的遗书或遗言等,具备了:①内容上是对死后其遗产的处置;②形式上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项必备内容,即使遗书或遗言不是亲笔书写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什么内容】因为该条没有要求“遗书”必须是亲笔书写的,当然可以包括采用了电脑打印机而出现的“打印遗嘱” 。但是应注意,实践中的打印遗嘱要根据此规定认定为有效,必须:①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②又无相反证据;③仅仅是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需要说明的是:
(1)该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使用了具有授权性质的、同时意味着“可以不”或“可以其他”的“可”字,只要遗嘱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不宜随意“不可” 。
(2)“又无相反证据的”几字,对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极为不利 。因为在几乎任何一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都不可能没有相反证据 。笔者认为,此处的准确意思应该是“又无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遗嘱非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的” 。否则该条司法解释便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即使如此理解,对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依然不利,因为只要在有其他遗嘱存在的情况(因为此其他遗嘱,肯定为有力的相反证据),打印遗嘱均难按照自书遗嘱作有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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