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规定 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二 )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终475号
7.最高法院: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管理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所致,认定无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实际交房时间与开工时间,从而计算出逾期交房天数,并判决施工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 。建设方主张施工方还要承担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购房业主违约金、补偿款等,但其仅提供了业主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并未附有履行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该项损失 。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建设方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8.最高法院: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 。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 。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 。《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的天数,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综合全案,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减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时间111天,扣减冬歇期累计200天,实际施工工期为552天,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 。故施工方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
9.最高法院: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1条约定,“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予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 。”“有关工期顺延的任何情况均应当办理工期签证,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的,不得顺延工期 。”施工方提供的《工期延期申请表》中所载日期表明施工方未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的2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虽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报告,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双方签证确认,且施工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未能供水供电以及其未能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导致工期顺延,原审法院以其依据不足未予认定工期顺延亦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838号
10.关于人工费、水、电等费用调差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对于人工费是否属于依合同可以调整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完成工程进度报表》所附《价差汇总表》等,均体现施工期间人工费存在较大涨幅 。因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尚无更新的造价文件,且案涉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依据合同约定的赣建价[2009]19号文计算人工费不足以体现工程实际造价,亦对组织人员施工、实际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一审法院依施工期间发布执行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件予以调整符合案涉实际 。关于争议部分水、电、柴油、汽油及钢管等费用应否调差的问题,《协议书》对于案涉工程主材的种类与范围未作详细具体的列举释明,双方当事人亦就相关约定存在不同解释 。因该部分材料确已实际使用,鉴定机构据实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作出鉴定,符合施工期间的平均造价水平,一审法院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予以据实调整兼顾了公平原则,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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