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规定 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三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8号
11.最高法院:当事人对工期迟延问题导致的费用损失、迟延完工违约金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对于鉴定意见中涉及工期问题的相关争议由双方另行解决,该院不予理涉,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12.最高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系承包人宇洪公司的义务,且从承包人提交的有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装机容量增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工期延误并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依照法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工期延误造成承包人人工误工费、机械闲置费和管理费等损失补偿问题 。承包人申请延长工期18个月及人工误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补偿,并提交了相应报告单,监理在该报告单上进行了签证确认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该报告单已经监理进行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误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13.最高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 。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 。在此情形下,一审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施工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施工人认为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应在自己一方,应当由设计公司等承担全部责任,设计公司认为应当重新划分各方责任的理由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对双方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 。
【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规定 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14.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户营业影响施工等外部因素,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对外分包工程未及时完工、施工方违法转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有工程联系单、封闭施工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内部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认定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并无不当 。施工方主张其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应付施工队管理人员工资、各班组工人工资补偿费、施工机具租赁损失费、施工材料停放损失费、施工用具租赁损失费,房屋租金等,并向一审提交停工损失赔偿费用统计表 。发包方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损失违约金、工期违约损失、工人工资、电费、设备租金等,向一审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书、《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费收据、工期延误期间员工工资表等 。首先,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 。其次,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 。故一审认定双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746号
15.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涨价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采样时间和计算依据不详,发包人不予认可 。且工程延期的责任不能仅归咎于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