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对虚报数据的处理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

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统计法对虚报数据的处理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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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对虚报数据的处理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第八十一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六、删去《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将第十条中的“的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 , 删去该条中的“在海关注册登记、” 。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 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十七条中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 , 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 , 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 , 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 , 责令改正 , 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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