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要裁量性排除 。由于此类客观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被排除后无法再次获得,所以虽然收集时有违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但先给予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践中,应当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取证程序或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的证据,其区别于非法证据,主要是违法程度不同,瑕疵证据是取证程序有轻微违法,如言词证据缺少调查人员签名、搜查中缺少见证人等,可以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纳 。
启动程序要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行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并行的模式,一是依职权启动,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因此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要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发现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 。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和监督职能,可参照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分两种情况: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可形成专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对经查实的应严格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可提出建议,请调查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并在讯问时再次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按程序报批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证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证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二是依申请启动,被审查调查人控告、举报审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 。根据《排非规程》规定,“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陈晓赟 张剑峰,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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