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年龄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关系( 四 )


38.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39.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与第三人之间的追偿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4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4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致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43.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4.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5.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46.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47.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在被侵权人起诉所有人与管理人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该所有人过错的有无问题,不能适用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 。在外部责任上,仍要坚持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即被侵权人一方无须就所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所有人就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主张所有人承担责任的,这在本质上应属于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与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危险责任原则无关,这种情况应当由管理人对所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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