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新增和强化了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
现行《规定》仅在第五条第三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第六条第二款对行业协会哄抬价格的行为 , 设置了5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并新增了对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 。一方面是加重了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除了对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部分予以没收 , 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最高5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另一方面是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 , 列举了八类常见的违规行为 , 有利于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行为监管 。
当然 , 目前《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也有不足之处 , 因为二者在主体性质上、业务和行为模式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别 , 将二者放在同一条款中会弱化条款的针对性 , 例如目前《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列举的大部分禁止性行为并不太符合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 , 因此建议对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分开规制会更为合理 。
亮点五:明确了退还多付价款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现行《规定》仅规定 ,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 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对于退还的部分是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未明确规定 。执法实践中 , 对已经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部分 , 一般不再进行没收 , 但计算违法所得时仍然要纳入计算 , 并作为罚款的基数 。本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 明确了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这意味着已经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部分 , 仍然要按照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但对退还部分的数额 , 是否仍要按照违法所得继续进行没收?还是可以不再没收?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仍不明确 , 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亮点六: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
今年1月22日新修订 , 7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条关于未成年人行政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行政违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应情形三个条文中 , 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 , 对价格违法行政处罚中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也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细化 。例如 , 在第二十三条新增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核实;(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四)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同时新增了 , 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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