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了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 。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要点吧 。
内容

文章插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暂停预缴增值税 。如何判断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 ,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一、专票和普票开哪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 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 , 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 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关于增值税税法最新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9条释义】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 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二、纳税申报如何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 下同)的 ,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 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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