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表现的量刑 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全文( 二 )


本案中,被告人给被害人发送的两条敲诈勒索短信时间前后间隔将近一年,勒索的内容一个是以举报设备、资料作假相威胁,一个是以不能通过安监局检查相威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次独立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应累加计算 。但从实质来看,两条敲诈勒索短信的事由均是围绕公司生产设备作假、有安全隐患的问题,且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被告人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后,因被害人不予理会,被告人并未继续坚持其勒索50万元的要求,认为当时手中掌握的资料对被害人的威胁性小,而索要金额过大,成功概率小,便未再予坚持,这一点可从被告人2015年6月26日发送给被害人的未提及索款事宜的短信可以看出,但被告人也并未放弃对被害人继续实施敲诈的想法,而是一直在寻找相关证据,在被告人后来拍摄两张有关设备的照片后,遂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自行降低敲诈金额的方式再次发送短信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即将敲诈勒索金额从之前要求的50万元修正为20万元,以增加成功概率,这应该视为是之前敲诈行为的延续,故本案中两次发送不同敲诈事宜和不同敲诈金额短信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犯意支配下的一次敲诈勒索行为,本案的敲诈勒索金额也应认定为20万元,而不是两次累加70万元 。
[参考案例:(2016)粤04刑终545号]
4.辩方提出:被告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占有已敲诈的钱款,未达到犯罪预期的目的和结果,系犯罪未遂 。
答辩要点:《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如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因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犯罪形态的标准,主要是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对法益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际损害 。对于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情绪,并基于此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从而非法取得财物的,应成立敲诈勒索的既遂 。
本案中,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威胁和要挟将钱款放于被告人指定地点,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发现被害人放于此处的钱款后,因担心被人发现,遂将该钱款藏匿于厕所的便池内,以便附近无人时取走,此时,被害人已丧失对该钱款的控制,被告人已实际得到并控制了该钱款,其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属犯罪既遂 。
[参考案例:(2000)邢刑终字第177号]
5.辩方提出:被害人在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后,自行决定支付的钱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
答辩要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是敲诈勒索罪重要构罪条件之一 。
本案中,被害人在收到敲诈勒索的短信后报警,为了将被告人引出来,自行往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上存人1万元,虽然该1万元不是公安机关授意被害人支付的,但也并非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心理而被迫交出的,其遭受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因此该1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
[参考案例:(2016)粤04刑终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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