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表现的量刑 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全文( 四 )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居关系,被害人高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有妇之夫,与被告人姚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告人姚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合谋以此为由敲诈被害人高某某 。被害人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虽违背社会公德,属于违纪行为,但由于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二人并非合法夫妻关系,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未侵犯被告人姚某某和李某某的正当合法权益,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被害人高某某的先行不当行为与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合伙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故被害人高某某对于敲诈勒索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
[参考案例:(2016)鄂28刑终174号]
10.辩方提出: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并非作案工具,判决没收不符法律规定 。
【自首立功表现的量刑 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全文】答辩要点:本案中,首先,被告人的车辆在敲诈勒索当场没有用作恐吓被害人的工具,事后离开时面包车也没有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工具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面包车都没有对敲诈勒索行为起到直接性、促进性的作用 。其次,面包车是被告人之前购买作其他用途的 。并非专用于敲诈勒索,被告人也并非每次进行敲诈勒索都驾驶这辆面包车 。综上,故被告人的面包车不宜作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工具而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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