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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