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
二、依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 。
三、依法定而取得票据权利 。

文章插图
四、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未补记前的支票 , 不得使用 。
第八十六条 ,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 , 经出票人授权 , 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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