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留的,对于车辆所载货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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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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