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房屋漏水是居民小区较为普遍发生的现象之一 。 因房屋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和损害 , 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 , 因此定责也不尽相同 。 (收藏版)
【6种情形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情形一
防水不合格 , 楼下遭了殃
刘某、唐某系乌市幸福路某单位家属院的业主 , 二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 。 刘某家中进行装修后 , 唐某家中遂开始出现长期渗漏的情况 。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 通过法官调解 , 刘某主动重新做了其家中的卫生间防水 , 并由法官组织进行了闭水试验 , 在双方确认漏水问题已经解决 , 房屋停止漏水后 , 经法院主持对房屋损失部分进行了调解 。 最终 , 刘某赔偿唐某房屋损失6000元 。 法官曹玮说 , 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属于最常见的漏水类型 , 即楼上业主的防水存在问题(也有疏忽大意忘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的) 。 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 , 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 , 理应进行赔偿 。 若确定属于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或管线问题 , 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厂家另行追偿 。
情形二
楼顶晒台种花 , 水漏邻家
孟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 , 购房时 , 开发商向其赠送了楼顶晒台 。 后因该晒台漏水 , 导致张某家中装修受损 。 庭审中 , 孟某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 , 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漏水 , 但未能举证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 , 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 一般情况下 , 楼顶属于公共部位 , 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孟某后 , 由孟某单独使用 , 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立的一部分 , 应定性为孟某使用的专有部分 , 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孟某自行承担 , 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孟某予以承担 。 据此 , 法院判令孟某赔偿张某装修损失5000余元 。情形三
违法搭建鸽舍防水被毁
阿某系乌市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 , 2014年其房屋发生持续漏水 , 遂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 物业公司到庭后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 经鉴定漏水原因系屋顶违法搭建鸽舍时打入的钢钉造成屋面防水被破坏 , 法院遂追加了搭建鸽舍的买某作为被告 , 并最终判决由买某对阿某的房屋漏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蒋欣庭后解释称 , 正常情况下 , 楼顶属于公共部位 , 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 但该案中根据漏水原因的鉴定结论 , 导致漏水的原因系买某搭建鸽舍时破坏了原有的屋面防水 , 故法院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 而买某作为本案中的侵权主体 , 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四
擅自改装自担部分损失
张某与李某系楼上楼下相邻业主 。 2005年李某将卫生间改造为储物柜 , 并将张某家延伸至其卫生间顶部的管线用板材进行装修封闭 。 2015年春节后 , 李某发现家中的储物柜中漏水 , 将其放在储物柜中的八幅书法作品浸泡 , 储物柜也受到损坏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张某对字画损失和装修损失进行赔偿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 , 将原先设计的卫生间改建成了储物柜 , 并将外露的下水管线部分进行了包裹 , 且其在2015年春节前发现房屋内有异味 , 春节后才发现漏水现象 , 李某对损失的产生及扩大有责任 , 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 张某系楼上业主 , 不能排除对涉案损失的过错责任吗 , 故法院认定李某擅自变更了房屋用途存在一定过错 , 判决由张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合计6400元 。情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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