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人脸替换等深度合成内容应显著标识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人脸替换等深度合成内容应显著标识】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 , 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 , 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 , 依法保存日志信息 , 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该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 , 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 , 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 , 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一)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 , 在文本信息内容的稿源说明处等位置进行显著标识;(二)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 , 在音频信息内容的合理区域以语音说明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三)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虚拟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 , 在图像、视频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四)提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 , 在虚拟场景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 , 在文本、图像、音频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
据介绍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除了上述规定的深度合成服务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 , 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 , 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 。 此外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 ,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 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 , 方可继续传输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