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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