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
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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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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