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内出轨离婚赔偿 出轨离婚赔偿

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大多在于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一夜情、嫖娼等等 。但是,法律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责任认定上是有区别的 。最高院颁布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一夜晴”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 。这种出轨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这种“小三儿”“一夜晴”等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和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通过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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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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