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 , 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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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无收入的 ,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 , 凭据支付 。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 凭据支付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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