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是中国公民的,则向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 。
如果被告不是中国公民或者定居国外,原告是中国公民的,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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