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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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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