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土地被征收了,征收補償的評估機構應該由誰來確定?
----2019土地被征收了 , 征收補償的評估機構應該由誰來確定?//----廣東龍網
2011年頒布了《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與補償條例’)針對日益尖銳的拆遷矛盾 , 創造性的提出了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確定等方式確定 ,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 在《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之后 , 為進一步規范征收過程中房屋價格評估行為 , 住建部重新修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 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 , 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 , 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通過以上規定 , 我們不難確定 , 評估機構應該如何選擇 , 但是在實際之中 , 卻是不一樣 , 因為大部分房屋拆遷問題都是農村的集體土地 , 并不是國有土地 , 那又應該如何選定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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