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但在实际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百般刁难,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 。对此《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 。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另一方的抚养权 。

文章插图
- 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 好听古风的游戏名字汇总91句
-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 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未成年父母离婚孩子判给哪方 父母离婚
- 离婚财产可用什么方式分割
-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分割
- 哪些情况可不参与离婚诉讼
-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 部队办理离婚流程 双军人办理离婚的程序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