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开放共享”一词出现了四次 , 分别在三个条款中 。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基础研究基地的开放共享:“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 , 推进开放共享 。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 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 ”与旧法第四十六条相比 , 增加了“开放”两个字 。 旧法中的“共享”机制 , 主要是指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分享 , 而增加了“开放”一词后 , 则包括全社会的共享 , 其分享的范围大大扩展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民间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做了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 ”这一规定是旧法中没有的 。 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相比 , 民间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只限于“在合理范围内” , 共享范围和强制性要求明显不同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七条针对区域科技创新中的开放共享做了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 , 构建利益分享机制 , 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 , 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 , 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 ”
上述关于“开放共享”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科技资源 , 包括科技物力资源和科技信息资源 。 科技物力资源包括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各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等物质性条件;科技信息资源包括各种科技创新与科技研究的产出和成果 , 包括科技文献、科技专利、数据库、科学数据等 。 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 不管是对于基础研究 , 还是区域科技创新都非常重要 , 而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范围有所不同 。
除了“开放科学”和“开放共享”的用语外 , 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有10处使用了“开放”一词 。 这些内容很多都与开放科学有关 。
推动开放科学运动任重道远
科学技术进步法顺应技术发展的趋势 , 立足开放科学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 , 从不同的角度对开放科学做出了规定 , 为今后我国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确定了上位法依据 , 对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将产生重要影响 。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关于开放科学的规定 , 均是原则性和倡导性规范 。 今后 , 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 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
第一 , 关注和参与国际开放科学运动 。 我国的开放科学是世界开放科学的一部分 。 开放科学在全世界范围内充分开展 , 我国的开放科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我们在推动开放科学的过程中 , 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开放科学运动 , 积极参与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活动 , 推进科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开放共享 ,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 参与开放科学变革中相关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 掌握一定主导权 , 将我国开放科学与国际开放科学有机结合 。
第二 , 研究开放科学中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 开放科学并不意味科学信息和设施的绝对开放 , 而是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 满足保密要求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的开放 , 是分层次、有区别的开放 。 今后我们需要研究开放科学与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保密规则以及知识产权规则之间的关系 , 在推进开放科学的同时 , 又要保证国家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 不破坏保密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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