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车辆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方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 。车辆所有人对修理方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也无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单纯的委托保管关系中,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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